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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3-11-25 23:32:03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所改革。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