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香港税务局的规定,下列公司在递交税表之时,无需递交审计报告:
1、根据报税表的「附注及说明」被界定为小型法团;
2、根据《公司条例》属不活跃的公司;
3、其注册地并无法例规定公司帐目须进行核数的法团;
4、外国公司的香港分行,但在提交报税表时,须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该外国公司注册成立为法团的地点,
-该国的法例有否规定该公司须进行全球帐目的审核,
-该公司有否进行该项审核,以及
-香港分行所持财务和会计纪录的概括摘要。
上述公司并非无需制作审计报告,只是在公司递交税表之时,无需一起递交审计报告。若日后税局督查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则公司必须按说将之前出具的审计报告递交至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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